市政府法制办:
根据永政办发[2005]4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局对价格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认真梳理。我局现有行政执法依据25项(其中法律1项,行政法规1项,地方法规3项,部门规章19项,政府规章1项),行政处罚20项,行政征收1项,其他行政行为3项。现将梳理结果附上,请予审核。
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永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永州市物价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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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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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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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2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国家发改委 |
1999.8.1 |
|
地
方
性
法
规 |
3 |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3.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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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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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4.3.1 |
|
部
门
规
章 |
6 |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
国家发改委 |
200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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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
国家发改委 |
200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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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
国家发改委 |
20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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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
国家发改委 |
199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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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
国家发改委 |
20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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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 |
国家发改委 |
1995.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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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发改委 |
20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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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
国家发改委 |
20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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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
国家发改委 |
200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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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 |
国家发改委 |
20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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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
国家发改委 |
20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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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
国家发改委 |
2003.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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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 |
国家发改委 |
200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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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 |
国家发改委 |
20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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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 |
国家发改委 |
200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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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 |
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 |
20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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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 |
国家计委 |
20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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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国家发改委 |
200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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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价格监测规定 |
国家发改委 |
200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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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
25 |
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 |
省政府 |
1995.9.14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 20 项)
1、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经营者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2、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3、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4、经营者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经营者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经营者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经营者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经营者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经营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经营者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经营者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5、经营者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经营者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经营者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经营者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经营者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6、经营者非法牟取暴利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7、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的;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8、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9、经营者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处罚种类:暂停相关营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10、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11、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处罚种类:限期退还、公告查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12、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的;
不开具规定的专用收款收据或者扩大专用收款收据使用范围收费的;
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予续继续收费的;
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
费的;
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清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3、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不亮证收费的;
收费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年审或者不如实提供帐册,专用收款收据等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4、从事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的经营者,无工商登记证或者相关资质证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的。
经营者没有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服务价格登记,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其服务价格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核发服务价格登记证的。
经营者没有凭证到有关部门领取国家统一规定的票据的。
经营者没有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经营者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收费后减少服务数量、降低服务质量的。
经营者对消费者和具有同种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处罚种类:清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5、国家机关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以有偿服务的名义进行收费,或者要求消费者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 处罚种类:清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6、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从事价格评估社会中介服务的;
价格鉴证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物价格鉴证业务的;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调换、损毁留存鉴证物品的或者将留存的鉴证物品据为己有的;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的;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向委托人或者案件当事人索取财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明示或者暗示给委托人回扣以及购买委托鉴证的涉案物的;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的涉案物价格鉴证结论书的;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7、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时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合理幅度;
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时超过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
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时超过平均利润率合理幅度。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第十三条
18、生产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生产经营者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生产经营者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生产经营者采取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混等混级、提高等级、假冒商标等手段变相提价; 生产经营者利用行政手段或者客观存在的垄断条件强迫他人接受高价;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处罚种类:清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第十四条
19、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的;
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的合理幅度的(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20、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经营者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经营者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经营者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处罚种类:清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二)行政征收(共1项)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3项)
1、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四条
2、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举报典型案例可
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法律依据:
(1)《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十四条
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对价格举报有功人员给
予奖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