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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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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4、《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
7、《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
8、《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9、《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
10、《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1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1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五条
13、《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八条
14、《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
15、《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16、《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17、《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
18、《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条
19、《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条
20、《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21、《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
22、《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第四条
23、《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五条
24、《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25、《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条
26、《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条
27、《湖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28、《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制 定 机 关

生 效 时 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年1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5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9月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2年10月1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国务院

1951年2月26日

7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务院

1982年4月10日

8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

1988年9月1日

9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国务院

1990年11月22日

10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国务院

1991年7月25日

11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国务院

1993年4月20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国务院

1993年8月1日

13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

1995年5月1日

14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9年1月22日

15

失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

1999年1月22日

16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

1999年9月18日

17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

2002年12月1日

18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月1日

19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年4月1日

20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2月1日

        

21

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3月1日

22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5年3月1日

23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6年8月1日

     

24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部

1996年5月1日

25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6年10月1日

26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6年10月1日

27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年3月19日

28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年3月19日

29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年3月19日

30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年8月12日

31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年11月23日

32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年7月1日

33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年11月8日

34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年12月8日

35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1年1月1日

36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1年5月18日

37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1年5月18日

38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1年5月27日

39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3年4月1日

40

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年1月1日

41

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年3月1日

42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年5月1日

43

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年5月1日

44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年5月1日

45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5年10月1日

      

46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

1992年4月28日

47

湖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

1994年5月27日

48

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

省人民政府

1998年5月4日

49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

省人民政府

2001年5月1日

50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省人民政府

2001年5月1日

51

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省人民政府

2003年6月1日

52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

2004年1月1日

53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省人民政府

2004年1月1日

54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省人民政府

2004年6月1日

55

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

省人民政府

2005年3月1日

56

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省人民政府

2006年7月1日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9项)
1、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
法律依据: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
5、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6、设立劳务派遣机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行政处罚(共44项)
1、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4)《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八条
2、职业介绍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湖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3、职业介绍机构未按规定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
处罚类别: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4、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处罚类别: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5、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处罚类别:罚款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6、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培训信息;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7、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非法颁发或者伪造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8、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9、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取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处罚类别: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10、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处罚类别: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1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1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13、企业录用未经从业前培训、或者未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人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第二十三条
14、未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者私自印制、倒卖技术等级证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第二十四条
15、对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
处罚种类:收回就业证,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6号)第二十九条
16、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
处罚种类:收回就业证和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6号)第三十条
17、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18、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19、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20、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21、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产假低于90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2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23、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24、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25、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2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27、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2)《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二十条
28、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29、社会保险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30、缴费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31、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32、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3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将按规定列支的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34、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35、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36、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
37、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38、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39、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
40、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无故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毁灭证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
41、用人单位或相关单位和个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42、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八条
  43、劳务派遣机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八条
  44、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劳务派遣单位串通侵害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劳务派遣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行政确认(共10项)
1、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核准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第四、五项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鉴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5、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四条
6、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四条
7、工伤保险费费率审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
8、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四)行政强制
1、用人单位无故不交纳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
(五)其他行政行为
1、企业年金管理签订的各项书面合同备案
法律依据: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
2、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职校、职业职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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