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新闻
关于零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批复

法制办
>法制园地>为您服务
>文章
关于零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批复
零陵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2007年2月1日呈报的《关于零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请示》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意见》,我办于2月6日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我办认为:零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属于法律授权执法的组织,具有相关行政管理职能。你办根据其要求,可为其行政执法人员颁发行政执法证,并要求其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四十条等规定的职责,认真做好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永州市政府法制办法
                          2007年2月10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主办
电话:(0746)8368022 传真:(0746)8368022 E-mail:yzfzb8368022@163.com
湘ICP备06014319号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