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要求本院内设的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执行局、法警支队在具体办案中,要加强审执配合,既分工又合作,形成解决矛盾纠纷合力;执行人员应在案件受理、审理过程中对涉及执行事项进行提前介入,通过查阅审理卷宗,询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了解执行线索,协助审判人员查明当事人财产状况,提出应当告知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的意见和建议。执行人员提出的书面建议一式四份。二份分别报分管执行工作和分管该部门的院领导审阅;一份交审判人员收执审判案卷副卷中,以备审判卷质量评查和责任追究;一份收执提前介入执行案卷,以备责任追究。
文件明确了提前介入的内容,为: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本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民商事案件中涉及给付之诉、财产分割内容的案件,立案前诉前财产保全,审理过程中诉讼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判内容利于执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介入时限、职责分工、流程管理、责任追究等事项。二是规定提前介入的时限为民商事案件立案前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起,至立案后案件审理终结时止。 三是明确了立案人员、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提前介入工作中的职责,规定由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统一签发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判文书。四是对五类案件,必须尽量进行调解:(一)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所保全的标的不足以清偿判决可能确定的标的案件;(二)未查明当事人财产,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能清偿判决可能确定的标的案件;(三)当事人明显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四)裁判后可能出现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或当事人上访,或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五)其他裁判后影响执行的案件。五是制定了提前介入工作中的流程管理制度,规定了各环节、各阶段的运行程序和运行期限。六是实行责任追究,对违反提前介入工作规定的,纪检组监察室依《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效能建设若干规定》予以处理,对其所在部门正职及分管该部门院领导一并追究相应责任;审判管理部门扣该案件质量评查分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