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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行为,保证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仲裁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永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仲裁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受理和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第五条 本会不受理下列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六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事前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条款或协议的,本会不予受理。
第七条 本会的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本会受理案件不受地域和级别管辖的限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第九条 本会的仲裁根据事实,依据证据、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十条 本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承认仲裁协会章强,执行协会制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和有关规定,接受协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会依照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 本会会址设市政府机关院内。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4人和委员11人组成.
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由委员兼任,设副秘书长1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本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三分之一成员。
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三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的二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十五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有关部门、商会提名后,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决定事项必须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仲裁暂行规则,仲裁员守则等文件;
(--)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置和正副秘书长的任免;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审议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五)组织仲裁员考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六)提名个别副主任和委员的增补:
(七)决定咨询机构设置和咨询顾问的聘任;
(八)审议通过本会财务管理办法;
(九)对本会仲裁员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和纪律
监督;
(十)办理《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签发本会制作的决定,聘书等文件;
(二)当事人未按规定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受当事人委托,指定仲裁员;
(四)决定仲裁员是否回避;
(五)其他应由主任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为仲裁委员会或
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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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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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
长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
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程序性
事务:
(二)承办仲裁秘书工作和庭审记录工作;
(三)负责对本处工作人员的管理:
(四)负责收取仲裁费用,进行财务管理:
(五)办理本会及其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受骋为本会仲裁员。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的受聘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实行考试考核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由本会发给聘书。仲裁员聘任期满时,本会可以续聘。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会对仲裁员执行法律法规及《仲裁员守则》情况实施监督。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予以除名:
(一)违反《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情况严重的;
(二)违反《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的;
(三)违反本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守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
(一)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二)年龄偏大,长期患病或行动不便的;
(三)本人提出辞呈的:
(四)本会《仲裁员守则》规定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
第五章 财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社会赞助:
, (二)仲裁收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和本会购置的财物,均属本会所
有,由本会使用支配。, ’
第二十八条 仲裁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时,应对所有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
的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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