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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湖南省永州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
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永州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3、《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第九条
二、
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7.4.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7.10.1
政府规章
3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87.4.1
4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8.5.13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监督检查(共2项)
1、对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
2、对契税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第九条
(二)行政征收(共2项)
1、耕地占用税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
2、契税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第九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2项)
1、契税减免审批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第八条
2、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法律依据:
(1)《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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