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新闻
法制办
>行政执法>法制动态
>文章
关于开展政府法制建设绩效评估(依法行政考核)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政府法制建设绩效评估(依法行政考核)的通知》(湘政法发[2009]20号)和《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市对县区政府(管理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办[2009]34号)的精神,为做好2009年政府法制建设绩效评估(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内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2009年政府法制建设绩效评估(依法行政考核)重点考评贯彻执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工作。具体指标解释和评分办法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评估方法

2009年政府法制建设绩效评估(依法行政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审查书面报告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评估工作的时间安排和要求

1、请各县区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将2009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于2010年元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既要全面反映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同时,要重点、详细体现列入今年绩效考核内容的工作情况;既要有面上的基本数据,也要有一定的典型事例。报告逾期未报送的,绩效评估时计0分。

2、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结合平时检查督查和案卷评查的情况对各单位进行评估打分,并于2010年元月20日至2月10日选择部分单位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请各地各部门做好相关准备。

四、评估结果运用

评估形成的分值将在2010年2月10日前报市绩效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2009年政府绩效评估总分值的一部分。同时,该评估结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附件:一、县区(管理区)政府法制建设绩效考核(依法行政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办法

      二、市直部门法制建设绩效考核(依法行政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办法

 

联系人:陈玲  张力立

联系电话:0746-8368022

E—mail:  yzfzb8368022@163.com

 

 

 

年一月三日 

 

附件一:

县区(管理区)政府法制建设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办法

15分)

 

一、加强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组织领导(4.5分)

加强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组织领导,是指行政机关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贯彻落实,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学习、培训和宣传活动,并有相应的保障措施。2009年度,重点考核永政发[2008]23号文件和永政办明电[2009]85号文件要求落实的相关内容。

    1、成立了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领导小组的,计0.5分;未成立的,计0分。

2、对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召开了专门会议或下发了专门文件进行安排部署,或制定了实施办法(细则)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3、组织开展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宣传活动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4、组织对本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相关知识学习、培训的,计1.5分;组织了部分人员学习、培训的,计 1分;没有组织学习、培训的,计0分。

    5、建立了行政程序建设示范点的,计0.5分;未建立的,计0分。

二、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3.5分)

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时,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2009年度,重点考核永政发[2008]23号文件和永政办明电[2009]85号文件要求落实的相关内容

1、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计1分;未制定的,计0分。

2、成立了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设立专家库的,并开展了咨询论证活动的,计0.5分;建立或设立了但未开展活动的,计0.25分;未建立或设立的,计0分。

3、公开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一次以上的,计2分;未举行的,计0分。

     三、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4分)

    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遵循《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所确立的有关制度规定。

1、进行了《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专题培训的,计0.5分;未培训的,计0分。

2. 落实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计1分;每发现一件未按该制度办理的,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3. 落实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计1.5分;没有创办政府公报的,扣1分;检查发现未经“三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问题的,每发现一件扣0.25分,扣完0.5分为止。

    4. 落实了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计0.5分;检查发现有规范性文件存在有件不备或有备不审或有错不纠的,每发现一件扣0.25分,扣完0.5分为止。

5. 落实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计0.5分;每发现一件规范性文件未按制度办理的,扣0.25分,扣完0.5分为止。

四、落实行政执法程序(3分)

落实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严格遵循《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所确立的有关程序规定。考核时,抽查两个政府组成部门,按以下内容评分:

1、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的,计0.5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没有公布,或抽查执法案卷时发现有一个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格的,计0分。

2、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符合省政府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计0.5分;抽查执法案卷时发现有聘请临时工、合同工执法现象,或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没有持有符合省政府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计0分;部分持有的计0.25分。

3、严格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所确立的行政执法调查程序的,计0.5分;抽查执法案卷时发现在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2人,或证据形式不符合要求,或证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计0分。

4、严格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所确立的行政执法决定程序的,计0.5分;抽查执法案卷时发现有一个行政执法行为缺乏承办人、审查人、负责人签署意见的,计0分。

    5、行政执法案卷完整、规范,一案一卷的,计1分;抽查执法案卷时发现有一个行政执法案卷不完整、不规范或不是一案一卷的,计0分。

五、加分项目

1、县区(管理区)政府开展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作的,加2分;

2、县区(管理区)政府举行了政府会议公开的,加1分;

3、今年以来,主动报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学习宣传贯彻信息2条以上的,加0.5分。

做好了上述工作,加分后总分值不得超过考核总分15分。

 

附件二:

市直部门法制建设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办法

20分)

 

一、加强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组织领导(5分)

加强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组织领导,是指行政机关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贯彻落实,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学习、培训和宣传活动,并有相应的保障措施。2009年度,重点考核永政发[2008]23号文件和永政办明电[2009]85号文件要求落实的相关内容。

1、成立了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领导小组的,计1分;未成立的,计0分。

2、对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召开了专门会议或下发了专门文件进行安排部署,或制定了实施办法(细则)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3、组织开展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宣传活动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4、组织本部门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相关知识学习、培训的,计2分;组织了部分人员学习、培训的,计 1分;没有组织学习、培训的,计0分。

二、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5分)

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时,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2009年度,重点考核永政发[2008]23号文件和永政办明电[2009]85号文件要求落实的相关内容

    1.制定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计1分;未制定的,计0分。

2.公开举行了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一次以上的,计3分;未举行的,计0分。

    3.成立了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设立了专家库,并开展了咨询论证活动的,计1分;建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设立了专家库,但未开展活动的,计0.5分;未建立或设立的,计0分。

三、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5.5分)

    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严格遵循《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所确立的有关制度规定。

1、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的,计1分;检查发现有一件未按该规定办理的,计0分。

2、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的,计1分;检查发现有一件依法应经集体审议而未集体审议的,计0分。

    3、部门规范性文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计2.5分;每发现一件未按规定办理的,扣0.5分,扣完2.5分为止。

4、没有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或者按照政府法制机构要求及时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的,计1分;检查发现有一件未按规定办理的,计0分。

四、落实行政执法程序(4.5分)

落实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严格遵循《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所确立的有关程序规定。

1、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的,计1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没有公布,或抽查执法案卷时发现有一个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格的,计0分。

2、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符合省政府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计1分;抽查执法案卷时发现有聘请临时工、合同工执法现象,或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没有持有符合省政府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计0分;部分持有的计0.5分。

3、严格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所确立的行政执法调查程序的,计1分;抽查执法案卷时发现在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2人,或证据形式不符合要求,或证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计0分。

4、严格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所确立的行政执法决定程序的,计1分;抽查执法案卷时发现有一个行政执法行为缺乏承办人、审查人、负责人签署意见的,计0分。

    5、行政执法案卷完整、规范,一案一卷的,计0.5分;抽查执法案卷时发现有一个行政执法案卷不完整、不规范或不是一案一卷的,计0分。

五、加分项目

1、市直单位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加2分

2、今年以来,市直单位主动报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学习宣传贯彻信息2条以上的,加0.5分。

做好了以上工作,加分后总分值不得超过考核总分20分。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主办
电话:(0746)8368022 传真:(0746)8368022 E-mail:yzfzb8368022@163.com
湘ICP备06014319号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