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实施建筑节能工程的处理意见听证会》简介
一、听证会的召开背景
民用建筑实施建筑节能是国家现行的一项重要国家战略政策,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5]33号文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后,建设部2005年以建设部143号令发布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开始在全国范围推行建筑节能,省建设厅2006年印发了《湖南省建筑节能“十一五”发展规划》(湘建科[2006]421号),要求全省推广民用建筑节能,我省属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执行标准为节能50%。
随着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全社会能源消耗量日益增大,国家节能减排,降低能耗,发展低碳经济的要求和任务越来越高。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在第三章第三节对建筑节能做了专门的规定,规定民用建筑必须实施建筑节能,并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家第一次将建筑节能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规定下来。
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民用建筑条例》,对民用建筑节能用法规形式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湖南2009年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届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从2006年开始,我市开始推行民用建筑节能,市规划建设局组织开展了系统的宣传、培训等工作,开展中心城市广场进行宣传咨询,散发宣传资料活动,在市电视台、永州日报宣传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市政府主管领导王芳柏副市长在永州日报就建筑节能发表了答记者问、宣讲了建筑节能的法律要求,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市规划建设局每年都组织进行建筑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的培训,建立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已取得较大进展,现中心城区在建民用建筑已大都实施了建筑节能工程。但也有部分工程由于业主单位认识模糊,在2008年4月1日后没有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认真落实好建筑节能有关法规要求,促进我市建筑节能的开展,经请示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由市政府下文,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这些问题做出处理的规定。市规划建设局代拟了《处理意见》的文稿。
二、听证会的组织实施
(一)成立听证领导班子。为了确保听证会取得圆满成功,市政府成立了听证会领导小组,负责听证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并制定了听证会工作方案,明确规定了各项工作部署和具体时间要求。
(二)发布听证公告。2月25日,通过市规划建设局网站、永州日报和永州市广播电视台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的事项、听证会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等。
(三)确定听证代表。3月9日,根据报名情况,在综合职业、地域和对听证会事项的意见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可以最大限度代表社会公众的原则,确定了12名听证代表。3月16日,向12名听证代表送达听证事项的背景资料,告知本次听证的内容、理由、依据和相关信息与数据。
(四)按照规定步骤进行听证。3月16日,市法制办和市规划建设局联合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37条的规定进行。主要包括以下议程:一是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二是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核实到会听证代表;三是经办人唐河宣读起草说明;四是听证代表发言;五是经办人唐河对听证代表发言意见作出相关解释;六是听证员徐文对以上问题的详细说明;七是听证代表填写书面意见书;八是市法制办副主任林晓峰致总结词。
三、决策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民用建筑必须实施建筑节能,为了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力推进我市建筑节能的开展,决定起草审议并通过《关于对未实施建筑节能工程的处理意见》。
四、听证会资料
1、听证会公告
2、听证会报名表
3、听证会会议议程
4、听证纪律
5、制定工作的说明
6、听证会书面意见表
7、听证会笔录(摘要)
资料1
关于召开《关于对未实施建筑节能工程的处理意见》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之规定,定于2010年3月16日上午九时在南华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就《关于对未实施建筑节能工程的处理意见》举行公开听证,具体通知如下:
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申请听证的人员请在3月9日前到永州市规划建设局法规科(市政府五楼)办理登记,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家庭地址、通讯通信地址。凭市规划建设局听证通知参加听证会。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联系人:徐文,联系电话:8368377,手机:13974610011.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资料2
《关于对未实施建筑节能工程的处理意见》
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民 族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备 注
资料3
《关于对未实施建筑节能工程的处理意见》听证会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核实听证代表
三、是经办人唐河宣读起草说明
四、听证代表发言(每人限3分钟)
五、经办人唐某对听证代表发言意见作出相关解释
六、听证员徐某对以上问题的详细说明
七、听证代表、列席代表填写书面意见
八、主持人致总结词
资料4
听证纪律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按指定区域就坐。
二、关闭手机、寻呼机。
三、听证陈述发言应当事先得到听证主持人许可。
四、不得随意走动和喧哗。
五、听证过程中新闻记者不得对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进行采访。
六、不得有妨碍听证会正常进行的其他活动。
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
资料5
《关于对未实施建筑节能工程的处理意见》听证会的说明
2009年8月12日,市建设工程质安站向市规划建设局提交了一份《关于在建工程建筑节能监管的情况汇报》,其中对2008年4月1日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未做建筑节能的工程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请示解决办法。市规划建设局领导非常重视这一问题,由主管副局长卿镇文同志亲自组织调研,并到长沙、邵阳、衡阳等兄弟市考察学习他们解决这方面问题的工作经验和做法。
2009年11月23日,市规划建设局根据调研的情况和兄弟地市的经验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相关规定,写出了《关于对未实施建筑节能工程处理意见》向市政府请示的文稿。
2009年12月组织相关科室和局直单位对文稿进行了讨论修改完善,2010年1月19日,正式向市政府提交《关于对未实施建筑节能工程处理意见的请示》(永规建[2010]10号),经市政府主管秘书长和主管市长批示同意,2010年2月3日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定于2010年3月16日请大家来进行听证。
《处理意见》由概述和七条意见组成,概述主要对《处理意见》发文的目的做了简要阐述。第一条意见对2009年10月1日后新建或主体工程还未竣工的项目必要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建筑节能做出了规定。第二条到第七条是对各种违反规定没有做或没有达到合格要求的建筑节能工程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做出了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建筑节能的实施做了法律的规定,2008年4月1日起实行。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必须实施建筑节能,既有建筑也要进行节能改造。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建筑节能的实施做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处理意见》主要依据了这两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第二条到第六条的处罚依《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资料6
《关于对未实施建筑节能工程的处理意见》听证会书面意见表
建
议
资料7:
听证会笔录(摘要)
一、 会议时间:2010年3月16日上午9:00
二、 会议地点:南华大酒店三楼会议室
三、 与会人员: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建设局、市房产局有关负责人以及听证会代表12人
四、 主持人: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林晓峰
五、 代表的主要意见:
(一)代表周某的意见:首先我认为《关于对未实施建筑节能工程的处理意见(听证稿)》已基本成熟,建议尽快发布实施。
1、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39条规定,处理意见中应增加设计单位未按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内容。
2、处理意见中实施时间过早,可否在该处理意见出台后实施,对处理意见出台前的工程不做处罚。
(二)代表孟某的意见:我认为《关于对未实施建筑节能工程的处理意见(听证稿)》 的出台是及时的、必要的,制定工作全面、到位,主要措施也比较具体。
我提几点修改意见:
1、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因配套资金紧张,建议不做建筑节能;处罚标准要细化。
2、对未实施建筑节能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分别进行处理,对于学校等建筑节能意义不大要求不高的项目,可适当降低处罚标准;对于建筑节能大要求高的项目处罚按最高标准执行。整改要求不太切合实际。
(三)代表谭某认为:1、处罚标准要细化,不可以100平方米房屋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1000平方米的房屋也是这个范围。
2、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都是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因配套资金紧张,如增加节能资金难以筹备,且我市很多高档小区均未作节能,这样保障性住房比高档住房的成本还要增加,建议保障性住房免做建设节能。
……
六、听证主持人致总结词
各位代表,按照预定的程序,本次听证会各项议程已经结束。听证会上,各位代表从不同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听证记录员都进行了认真的记录,各位代表进行了审核和签名。参加本次听证会的12名代表中,大部分代表认为需要《处理意见》来加强建筑节能,我们将根据听证会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决策,公布听证结果。
听证会到此结束。
感谢各位领导、各位代表的参与和支持,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