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立足于对行政裁量权运行进行全程控制,规范了行政裁量权的设定、行使和监督。同时,针对不合理行政现象的多发领域,《办法》重点对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等八类行政行为的裁量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从适用范围来看,《办法》是目前国内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规定中最全面、最系统的一个。
(二)关于基本制度框架
行政裁量权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单一的控制措施和手段难以取得很好的效果。鉴于上述情况,《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认真总结分析实践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确定了采取“综合控制模式”来规范行政裁量权,这是《办法》的重要制度创新。“综合控制模式”即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五个基本制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全面规范。一是源头控制。主要规定行政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体现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严格控制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管理措施;已经设定且不合理的,要及时清理。二是规则控制。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要遵循平等对待原则、排除干扰原则、比例原则、先例原则等一般规则。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方面,分类规定了特别规则。三是程序控制。主要强调行政机关要遵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四是基准控制。主要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中有裁量权的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制定裁量权基准,减少裁量空间。五是案例控制。主要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所属工作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工作。
(三)关于一般规则
《办法》规定了平等对待原则、排除干扰原则、比例原则、先例原则等行使行政裁量权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既是国际上控制行政裁量权的一般规则,也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规定的重要原则。
1.平等对待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公正,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偏私、不歧视。
2.排除干扰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3.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4.先例原则。是指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处理相同的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四)关于特别规则
在《办法》(草案)第三章至第十章中,针对行政审批等八类行政行为实施中的突出问题,规定了特别规则。
在行政审批方面,主要规定了对行政审批实行目录管理,行政机关不得违法增加审批项目、审批条件,压缩审批期限,提高审批效率,以及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接受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
在行政确认方面,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实施行政确认,不得对违法、虚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实施行政确认,并对审查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申请人依法应当到场但未到场的,行政机关不得进行行政确认。
在行政处罚方面,规定了过罚相当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加强行政指导预防违法,严禁“钓鱼执法”,不得“防水养鱼”、“以罚代管”。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可以在法定幅度内控制罚款上限,保证罚款标准的适当性。
在行政强制方面,明确了行政强制最小侵害原则、不得滥用原则,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事先进行督促催告,依法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不得超出本金数额,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和解制度。
在行政检查方面,要求行政机关严格控制一般性行政检查,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特殊事项的行政检查;为防止行政检查过多过滥,规定实行联合检查、合并检查和综合检查。
在行政征收方面,规定逐步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当听证。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事务交由其他单位进行服务性收费,禁止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托政府部门进行收费。
在行政给付方面,规定了行政给付的适用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开,确定的给付对象应当公示,不予给付应当说明理由,对行政给付要定期进行评估,不合理的应当及时调整,防止因行政给付不公平、不公正,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行政奖励方面,严格控制了达标评比表彰活动,做到依法依规奖励,并规定不得向奖励对象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政奖励的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明确并公布。
二、《办法》的贯彻实施
为切实贯彻和落实好这部《办法》,将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认真做好宣传动员。湖南省政府将起草并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明确贯彻实施的具体要求。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宣传,为《办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11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办法》制定出台和贯彻实施有关情况作了介绍,截止目前,人民日报、中国新闻社、香港大公报、香港文汇报、湖南卫视、湖南日报等媒体对《办法》的制定出台进行了报道,引起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二是扎实抓好培训工作。组织编写《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释义》,作为全省统一的培训教材。目前,释义的编写工作正在顺利进行。利用半年左右时间,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开展一次分级分批集中培训。
三是精心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组织省、市、县三级政府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可以量化和细化的行政裁量权的内容进行梳理,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四是组织做好典型案例发布工作。通过制定范本、现场指导、汇编案例、培训学习等多种方式,认真组织发布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典型案例,有效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工作。
五是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带动作用。将《办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起来,各级行政程序示范单位要高标准贯彻《规定》,把贯彻实施《办法》列入贯彻《规定》示范单位的主要内容,通过典型示范,发挥带动作用。
六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贯彻实施《办法》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办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政府及监察、法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办法》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使裁量权的及时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