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办函〔2009〕8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全面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全面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永州市全面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作方案
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2009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湘政办发〔2009〕35号)等法律、规章和政策文件精神,制定全市全面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以及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确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预防和遏制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谋取不当利益,切实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全市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乡镇、街道社区暂不列入本次实施范围),均应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作。
三、实施步骤
全市全面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09年11月1日——10日)
召开全市全面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各县区(管理区)和市直各单位要迅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成立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参照试点单位的做法,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
(二)全面梳理和制定公布实施(2009年11月10日——2009年12月10日)
1、梳理带有自由裁量权内容的执法依据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梳理,将现行有效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颁布机关及生效时间,相关法条的序列号及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处罚种类、处罚标准等)编制目录。
2、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提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有利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科学发展角度出发,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
(1)基准以法条为单位设定,包括处罚依据、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两部分。处罚依据要引用法律条文原文,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要相对应。
(2)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阶次之间要相互衔接。分为3个阶次的,可将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要认真总结行政执法实践经验,详细列举,并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3)下位法重复规定上位法的行政处罚,无需再对下位法规定基准,下位法有新规定的除外。
(4)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可在上级行政机关确定的基准内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
3、审核发布。各单位提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执法制度等材料,必须在12月5日前由本单位法制部门审核,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和政府公报上公开。裁量权基准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或公众对基准有重大分歧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或以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4、宣传实施。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除依法在政府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外,还应当以其他形式公开宣传发布,并将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等信息一并公布。2009年12月20日后进入全面组织实施阶段。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每个阶段的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2、实行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前,将贯彻的实施方案、工作步骤与相关措施等情况,书面报告市全面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进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3、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通过备案审查,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合理和公正性的监督。
4、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评议考核。
5、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湖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凡经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处罚决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政府法制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机关受理投诉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由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错案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
同时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开制度、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或复杂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等。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面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市全面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作改革领导小组。唐松成同志任组长,彭爱华任副组长,蔡自新、蒋玉清、兰卫平、唐立文、易远宣、龚跃林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兰卫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骆方方、王庆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各行政执法单位都要成立领导小组,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作。
主题词:监察 行政 监督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