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
(2010—2014年)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纲要》、《决定》和省政府《规定》,力争经过五年不懈努力,使我市行政管理工作基本达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学习宣传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参加两次法律知识学习,主要领导要带头学法。
2、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县(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依据。
3、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重点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布后,负责执行的政府部门要组织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专题培训并进行考核。
4、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群众自觉学法、守法,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5、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依法、科学、合理地设置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依法确定部门职责,依法核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增强公共服务意识,增加和丰富公共服务内容和产品,延伸公共服务渠道,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推进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更加注重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医药卫生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公平公正、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制度和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6、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按照财权与事权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各级政府的财务,增强基层特别是县、乡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
7、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我省实施办法,加大突发事件预防力度,建立健全综合应急协作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8、加快诚信政府建设。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办事期限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加强政府采购、对外签订合同等方面的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因政府失信、违约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失的赔偿制度。
9、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继续减少、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机制,完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有效控制行政检查、年检年审和评比达标活动。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
(三)扩大公众参与,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10、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的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科学、合理界定本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限,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和公布制度。2010年底前,上述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要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11、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12、加大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而做出行政决策的,及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以“三统一”为重点,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13、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和制定权限制度。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一律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14、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起草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除施行前必须保密的外,要在本机关网站、本级政府网站或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举行听证会听证。规范性文件起草中发生部门争议的,起草单位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起草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应组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必须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探索开发规范性文件网上登记系统,提高“三统一”效率。
15、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报送备案。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申请,要及时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或者报告审查结果。
16、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起草单位应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提请制定机关按照“三统一”制度重新公布。
17、实行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清理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逢偶数年的第三季度,都要全面清理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因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规范性文件出台,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失效,相关的人民政府或部门都应及时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
18、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建设、开发和维护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立和完善网上检索系统等工作。2011年底前,全市规范性文件要实现网络管理常态化,形成一个成熟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便民适用的网上检索系统。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9、明确划分行政执法权限。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权限未做明确规定的,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在2011年前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的,市直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县(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委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行使。
20、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关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矛盾和争议。
21、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要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定权利及相关执法信息,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并就有关事项说明理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据规则。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组织案卷评查。
22、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评议考核。根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结果,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奖惩。
23、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依法进行清理和审核,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未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法制机构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在网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相关信息,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24、规范行政裁量权。按照《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要求,综合运用源头控制、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实行综合控制。2011年前,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普遍建立并实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案例发布制度。对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可以细化和量化的内容,也要逐步制定相应的裁量权基准。
(六)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防范和化解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25、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理念,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保证行政复议渠道畅通。
26、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等多种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试行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在办案中要加大合理性审查的力度,充分运用和解、调解等手段实现结案方式的多样化,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互相理解和信任,并依法公正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落实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每年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会不少于当年度受理案件数量的10%,行政复议案件凡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参加。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高案件办理的公开化和透明度。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试点。
27、着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切实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对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一予以明确,改善行政复议工作条件。
28、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综合机制。全面掌握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情况和执行情况。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建议,由监察机关牵头查明情况,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审判机关的工作情况交流,促进行政和司法的良性互动。
(七)建立和落实行政问责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9、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落实其决定和建议,按要求报告工作,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建议。
30、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积极采纳和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31、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完善和落实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创新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和方式,健全和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和行政执法督办制度,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 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档案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登记,并将违法记录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32、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赔偿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规范行政赔偿程序,完善行政赔偿费用支付和管理办法。探索建立行政赔偿的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
33、加强监察、审计专门监督。要建立完善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各项制度,规范监督程序,完善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依法审查监督案件,公正作出处理决定,严格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34、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信访、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出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会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八)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5、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答复。
36、统一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门户网站,创办政府公报,并将其作为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必须在本级政府公报或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布。
37、积极探索实行行政会议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公众知晓和参与的行政会议,可以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席旁听。
三、组织保障
38、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得到全面落实。
39、建立和实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于2010年底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将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所占分值不低于考核总分的5%。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考核挂钩,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40、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其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一次贯彻落实本《规划》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的全面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贯彻落实本《规划》不力或者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取得突出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41、认真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书面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相应部门书面报告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42、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着力解决政府法制机构规格偏低、人员编制少、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法制宣传培训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要把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法律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政府法制机构,并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要加强对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