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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水利有限公司限制竞争案
 

JH水利有限公司限制竞争案

yzcc[2011]3

2011920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行政执法机关: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事人:JH水利开发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0319410JH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当事人利用独占地位,在办理居民新开用电户、换电表和电力网改造业务时,强制用户购买他们的电表及配套材料,并请求帮助维权。JH县工商局经初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因该局没有管辖权,依法将该案报送永州市工商局管辖。同年414日永州市工商局决定立案查处。 

立案后,永州市工商局派员依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 收集了大量证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02529日,经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许可,负责本县MSSK等五个乡镇及LY林场行政区域内供电服务,自2008年以来,当事人在其供电区域内,办理居民用电户新开入户、部分用户电表发生故障修理、更换电表业务时,所用材料均由当事人统一采购、统一配领、统一安装、统一价格,强行要求用电户购买和使用其统一采购的电表、电表箱、漏电开关、闸刀、电线及安装使用的其它配套材料。而对用电户提出自行到市场购买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电表要求的,则以电表是计量器,属于特种商品,用户自行购买的必须到质量检测部门重新校表,不放心安装使用等为由不予安装。另外,当事人在实施电力网改造过程中,对电力网改造户,不管其原用的电表是否能够正常使用,一律要求换用由其统一提供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电表,对不愿更换其统一采购的电表的用户,则采取中断供电的手段迫使用电户购买。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在供电区域内,共办理新开户1599户,换表户665户,电网改造户1420户。对其中不愿更换或购买当事人统一采购的电表的157户,当事人对其实施了中断供电。

2010612,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接到告知书3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10615,当事人向永州市工商局递交了《关于请示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认为公司成立时间不久,负债多、困难大,对违法行为及时给予了改正,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同时表示放弃听证。2010714,永州市工商局依法作出并向当事人下达了《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法律适用

本案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判定当事人属公用企业的法律依据;二是当事人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依据;三是当事人的行为应由工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用企业实施前条[第四条]相关内容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当事人经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许可,负责前述行政区域内供电服务,该区域内的电能用户对其具有唯一依赖性,属公用企业。当事人在办理居民新开用电户、换表和电力网改造业务时,利用独占的优势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电表及配套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予处罚。

三、决定和执行结果

2010714,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书面告知前就已自觉改正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于2010729向指定银行账户如数缴纳罚款8万元,本案全部执行到位。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案收集、获取的证据以及调查、取证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本案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本案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限制竞争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2010319410用户的投诉信件以及对投诉人和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证明了案件线索、立案依据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供电营业许可证》和当事人机构设置情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6]170号)以及JH县物价局价字[2003]32号文件,证明当事人业务服务收费依据。

 4、对当事人下属机构各供电所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各供电所在新开入户、换表、电力网改造过程中,用户必须使用由其提供电能表、电表箱等材料,否则不予安装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00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政办发[2003]73号《JH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内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JH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JH县永久电力器材专店购销合同等材料,证明当事人采购电表数量、种类、规格及价格的事实。

6、对当事人中心仓库保管员进行的《询问笔录》和对仓库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货物进出帐目明细单》,证明电表及相关器材是统一保管、统一发放的事实。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于2010617日向永州市工商局递交了《关于请示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认为公司组建时间不长,经营负债多、实际困难大;对违法行为及时给予了改正,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对此,永州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不能成为减免处罚的理由,但当事人积极整改,效果明显,可以考虑从轻裁量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罚款处罚一般划分为高限幅度处罚、中限幅度处罚和低限幅度处罚三个档次。其中,高限幅度处罚为法定幅度的70%,中限幅度处罚为法定幅度的30%以上不足70%,低限幅度处罚为不足法定幅度的30%。法定幅度比较宽的,可以划分三个以上档次实施裁量权。……具有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或者具有两种以上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选择低限幅度处罚直至最低限处罚(没有法定的最低限情形除外)。”因此,永州市工商局裁量按低幅度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万元。

    五、告知权利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工商局或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主办
电话:(0746)8368022 传真:(0746)8368022 E-mail:yzfzb836802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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