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L商住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案
yzcc[2011]第2号
2011年9月20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行政执法机关:永州市房产局
当事人:湖南ZL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0年9月25日,湖南ZL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员工陈某某持该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来到永州市政务中心房产局窗口,提出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的ZL商住小区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报要求。永州市房产局工作人员唐某某当即打印商品房预售许可申报表,免费提供相关材料范本,并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和其他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的注意事项。
2010年9月27日,陈某某带着所准备的资料到窗口申请,市房产局窗口工作人员唐某某当即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登记和认真审核。审核认为,该公司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正式受理,并于当日向湖南ZL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永州市房产局商品房预售许可受理通知书》。2010年9月28日,市房产局指派工作人员周某某、唐某某到该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察看施工进度是否符合预售的条件。经现场勘察,该项目为一栋三座塔楼的高层建筑(钢混结构),裙楼为5层商业用房(含负一层),其主楼已建至第29层,裙楼建至第五层,工程建设进度已经超过1/3,设计形象进度的1/3,建筑面积约为48000㎡,完全符合预售条件。市房产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事项的行政审批科经过综合审查认为,该项目所有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拟同意许可。
2010年9月29日,市房产局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及该承办人将该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情况向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汇报,经局长签字同意,准予许可,同意发证。2010年9月30日,永州市房产局向湖南ZL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ZL商住小区项目预售建筑面积为46561.24平方米,同时在永州市房产政务网上对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了公示。
二、法律适用
1、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适用:
(1)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1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审查是否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条件,适用:
(1)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令《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高层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已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办理商品房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
(1)《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七、三十九、四十、五十一条;
(2)《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结果
2010年9月30日,永州市房产局向湖南ZL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决定许可湖南ZL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预售:永州市冷水滩区ZL商住小区商品房,许可预售建筑面积为46561.24平方米。
四、说明理由
对准予许可的理由说明
该公司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预售商品房的项目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永州市房产局对申请人湖南ZL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的预售ZL商住小区商品房申请,当场对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及时作出了受理决定,并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和作出勘查笔录,经过科室承办人、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和局务会决定等程序,在5日内作出了准予其预售商品房的决定并及时在网站上公布。办理该项行政许可的程序符合《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报告;2、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表;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5、土地使用权证书 6、规划总平面布置图;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9、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图;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1、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说明;12、商品房预售方案;1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14、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银行证明;15、地下人防工程批复16、物业管理方案;17、测绘报告书 18、现场查勘记录表和现场勘查照片;19、开发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施工进度及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预售条件。
1、其主楼已建至第29层,裙楼建至第五层,工程建设进度已达1/3并已超过;
2、该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已完成投资14382万元,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资金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70%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