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违法经营种子案
yzcc[2011]第4号
2011年9月30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行政机关:永州市农业局
当事人:吕××
一、案件事实
2010年6月3日,永州市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和LX区农业局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吕××经营的粤优206、T优579、金优218、中优928水稻种子涉嫌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经营的中优978水稻种子涉嫌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因避免其他因素影响,LX区农业局报请永州市农业局查处。
2010年6月10日,永州市农业局决定立案查处。通过发函到吕××进货的JS省××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和HL省××种子有限公司及××种子公司了解,同时派员依法核查吕××的财务和货物进出帐本,现场勘查门市部货架和仓库实物,收集了大量证据,制作了问话笔录、调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并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水稻种子依法登记就地保存。经调查查实:当事人吕××系个体工商户,在永州市LST区LLZ路129号经营零售不再分装的农作物种子。当事人于2010年2月从JS省××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每公斤24元的价格调入粤优206水稻种子200公斤;2010年3月从HL省××种子有限公司以每公斤14元的价格调入T优579水稻种子120公斤、金优218水稻种子300公斤;2009年10月从HL省×××公司以每公斤13元的价格调入中优928水稻种子900公、中优978水稻种子1200公斤。其中粤优206、T优579、金优218、中优928等4个品种水稻种子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货值22380元;中优978水稻种子包装袋上标注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号及生产许可证号已过期,货值15600元。吕××购进的上述水稻种子,均从2010年元月开始销售,至查处时止,粤优206以每公斤26元的价格销出188公斤,库存12公斤;T优579以每公 18元的价格销出57公斤,库存63公斤;金优218以每公斤20元的价格销出292.5公斤,库存7.5公斤;中优928以每公斤20元的价格销出883公斤,上述4个品种水稻种子获得违法所得29524元。(26×188+18×57+20×292.5+20×883=29524元)库存17公斤。调查中,永州市农业局对上述库存没有销售的5个品种共计249.5公斤水稻种子依法进行了登记保存。
2010年9月1日,永州市农业局对吕××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收到后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2010年9月10日,永州市农业局对吕××违法经营上述水稻种子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于9月25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法律适用
1、当事人经营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十七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和《种子法》第三十五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的规定。
2、对当事人的处罚适用《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的规定。
3、对当事人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违法所得的计算,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种子法》有关条款的解释意见“……种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所得’,是指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即指种子经营者销售产品时取得的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三、决定和执行结果
永州市农业局对吕××违法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决定是:
(一)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水稻种子的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水稻种子;
2、没收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已登记保存的粤优206、T优579、金优218、中优928水稻种子共计99.5公斤;
3、没收违法所得29524元;
4、处罚款20000元;
(二)对经营标签内容不合法的水稻种子的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1000元。
(三)以上(一)、(二)项罚没款合计伍万零伍佰贰拾肆元(50524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永州市农业局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0年10月10日向永州市农业局递交了书面改正书,表示不再销售应当审定而未审定通过和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同时到永州市农业局财务科办好手续到指定银行如数缴纳了罚没款项。
四、说明理由
(一)对管辖权的说明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种子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的规定。市场检查发现吕××涉嫌违法经营农作物种子后,LX 区农业局呈请永州市农业局查处。永州市农业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法立案调查符合法律规定。
(二)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在调查取证中,永州市农业局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在笔录中予以记载,同时告知当事人权利,当事人看后签名,没有提出异议。本案证据采集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六、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七十一条规定,故对以下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吕××是经营主体,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证据2: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粤优206、T优579、金优218、中优928等4个品种的水稻种子应当审定而没有农业部或湖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通过公告;经营中优978水稻种子包装袋上的标签标注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号和生产许可证号已过期的违法事实。
证据3:JS省××种业科技公司和HL省××种子公司开票通知单、当事人种子销售卡、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询问笔录,证明吕××调入和销售出上述品种水稻种子数量、价格、违法收入和库存数量的事实。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1、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承认经营的粤优206、T优579、金优218、中优928等4个品种水稻种子未经农业部或湖南省审定通过,违反了《种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2、当事人经营的中优978水稻种子包装袋的标签标注不符合《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罚款:……。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种子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二《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供述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停止经营、推广违法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和《永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违法行为: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种子……经营推广种子货值在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或2个以上未审定品种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及第四条“……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经营种子货值在10000元以下或者涉及品种在3个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永州市农业局对该案裁量从轻处罚,取最低标准罚款。
五、告知权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L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